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免税进口物资宽限期..
文件编号:署税[1997]284号
发布时间:1997-04-10
实施时间:1997-04-10
关于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免税
进口物资宽限期予以延长的紧急通知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7〕22号文规定:限额以下(即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税宽限期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根据国务院规定,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1995年9月30日前地方依法审批报外经贸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
2.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依照程序经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备案审核合格并经总署关税司转发各关清单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3.外经贸部发放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以上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