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7]38号
发布时间:1997-03-17
实施时间:1997-03-17
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
1996年以来,各地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常申报现象(包括零税负申报、负税负申报和低税负申报)较为普遍,对推进税制改革和组织收入都有一定影响。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偏松,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维护税制的正常运行,保证税收收入,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检查和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清理,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将这次检查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关于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低税负申报的判定标准,可由各地参照本地平均的增值税负担水平加以确定。
1996年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按其实际经营时间的应税销售额换算成全年销售额来确定其是否属于检查对象。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且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连续6个月以上零税负申报或负税负申报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会计核算方法这三个方面中,任何一方面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四)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七)多次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的。
经这次检查被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两年之内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均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两年后如果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一律不得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附件:
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统计表
单位: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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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其它企业│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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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以下一般纳税人│││││
│户数(含新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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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被清理为小规模│││││
│纳税人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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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清理为小规模纳税│(一│(二│(三│(四│(五│(六│(七│其它│
│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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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原因所占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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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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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表中“标准以下”是与《通知》中的规定标准相对应的,本栏所填数据包括被纳入此次检查范围的所有企业。
2.原因一栏(一)至(七)与《通知》中列出的七种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情况相对应,应分别填写。不是因为这七种原因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填到其它栏。
3.需要说明的可填入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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