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关于被叛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0 08:11:09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关于被叛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

文件编号:高检发释字[1997]2号

发布时间:1997-01-20

实施时间:1997-01-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
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1997〕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1996)桂检监字第21号《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后仍留原单位工作的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能否调动工作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七十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为严肃缓刑的考察执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工作,对缓刑考验期已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并有认罪、悔罪态度,工作表现良好,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调动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报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1997年月20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