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文件编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
发布时间:1996-12-30
实施时间:1997-02-01
《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一)开发企业名称;
(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第86号令对33件规章中超越《
第二十一条改为“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
第二十二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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