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8号
发布时间:1996-12-27
实施时间:1997-03-01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利用报纸、期刊发布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二)载明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商品(服务)名称的申请报告;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需提交广告样式;
(四)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七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对广告主核发《印刷品广告发布登记证》;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未有广告设计、制作经营范围的印刷企业,经广告经营者代理方可印制印刷品广告。
对上述同时具有包装等其他使用价值的违法印刷品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其改正后,可以继续使用。
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第86号令对33件规章中超越《
删除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发布活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第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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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律师
 王律师 
  2020-10-10 07:42:33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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