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水建[1996]397号
发布时间:1996-08-23
实施时间:1996-08-23
(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7号通知发布)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批工作。
各流域机构负责对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进行初审。
一、甲级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雄厚。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监理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且具有高级职称)应不少于3人;
3.具有四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经历,承担过一个以上大型或两个以上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
4.能运用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系统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如检测、测量设备等)。
5.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乙级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技术力量较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且具有高级职称)应不少于2人;
3.具有二年以上工程建设监理经历,承担过两个以上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
4.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具有计算机应用能力,能较好地应用计算机开展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较齐全的技术装备(如检测、测量设备等);
5.注册资金不少于60万元。
三、丙级
1.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注册上岗;
2.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获准在单位注册的工程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经济师(或从事工程经济且具有高级职称)应不少于1人;
3.承担过一个以上中型或两个以上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工作;
4.能运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工程监理任务。能应用计算机辅助完成工程监理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一定的技术装备;
5.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甲级单位可以承担各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乙级单位可以承担大(2)型及其以下各类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丙级单位可以承担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申请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由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一、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注册资金证明;
三、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岗位证书复印件;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批准书》;
五、《业务手册》或监理业绩及其证明材料;
六、单位组织章程;
七、其它附件。
甲级监理单位及水利部直属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的复查工作由水利部负责。
乙、丙级监理单位资格等级的复查工作由各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复查结果报水利部备案。
一、资格升级申请报告或资格降级鉴定报告;
二、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监理单位名称或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变更,需到水利部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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