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08 07:21:10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

文件编号:工商广字[1996]第145号

发布时间:1996-06-05

实施时间:1996-06-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
菩萨”像是否属“迷信”内容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6]第145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在广告中使用“观世音菩萨”像是否属于〈广告法〉所指‘迷信’内容的请示》(辽工商[1996]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我国,正当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但应当在一定的场合和范围内进行。“观世音菩萨”是佛教专有的形象,具有特定的宗教意义,其用于商业广告活动,超出了正常宗教活动的范畴,并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属于《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禁止的广告行为,应当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