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08 07:21:03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

文件编号:劳部发[1996]196号

发布时间:1996-06-04

实施时间:1996-06-04

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
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6]196号)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请示》[劳仲字(95)575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该第三人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其起诉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如人民法院驳回第三人起诉,当事人可依据《劳动法》第83条、《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按监督程序继续进行处理。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