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公安部令第29号
发布时间:1996-06-03
实施时间:1996-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陶驷驹
1996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科目一的内容为: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异常气候、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简单的伤员急救和危险物品运输知识;所考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知识。
科目二的内容为:在设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
科目三的内容为: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一)车辆:
1、大型客车,车长8米以上,轴距3.9米以上。
2、大型货车,车长6米以上,轴距3.6米以上。
3、小型汽车,车长3.3米以上,轴距2.3米以上,轮距1.3米以上。
4、二、三轮摩托车,至少有四个档位。
5、拖拉机带挂车。
6、其他考试用车,由省级车辆管理所确定。
有自动变速装置的车辆不得作为考试车辆,考试车辆必须悬挂考试车标志。
(二)场地:
1、场内地面平坦,坡度小于1%,附着系数大于0.40;
2、档位、标线准确。
(三)道路:
考试路段应有弯道、坡道、交叉路口及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考试大型客车、大型货车的距离不少于5公里,其他车辆的距离不少于3公里。考试两轮摩托车的,可以在考试场道路上进行。
(一)科目一采用选择、判断正误的方法,考试时间为45分钟。
(二)科目二采用被考人单独驾驶的方法。
(三)科目三采用考试人员与被考人同乘考试车(两轮车及无法同乘的车辆除外),按照道路考试必考行为用减分法进行评判得分。被考人在道路考试时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件。
(一)科目一的试卷题量为100题。
题量中《
科目一考试题在全国统一。
(二)科目二按所考车型选定桩考图。
桩考图全国统一。
(三)科目三由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组成,按不同车型设定必须考核的项目,并设定不合格、减20分、减10分、减5分的减分标准。
汽车、摩托车的考核项目和减分标准全国统一。
(一)科目一:得分数为总分数的90%以上。
(二)科目二: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车身出线;
4、移库不入;
5、中途停车两次;
6、熄火;
7、脚触地(两轮车)。
(三)科目三100分为满分。合格标准:大型客车90分以上,大型货车80分以上,其他机动车70分以上。
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对科目二或三考试不合格的,应当指出不合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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