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体委、人事部关于印发《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
文件编号:体人字(1996)262号
发布时间:1996-06-02
实施时间:1996-06-02
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2日
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实施办法
根据《
体委系统所属各级优秀运动队按人薪发[1994]12号文件规定参加了工资制度改革的运动员以及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后入队的运动员。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运动员可申报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献身我国体育事业的精神;
(二)获得奥运会冠军、世界棉标赛冠军、世界杯赛冠军或登上世界第一高峰顶峰者;
(三)获得体育运动员荣誉奖章。
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改为一次性发放,其标准为:奥运会冠军5000元;世界锦标赛冠军、世界杯赛冠军及登上世界第一高峰顶峰的运动员4000元。
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审批工作于每年的12月份进行。运动员退设时,由运动员所在单位填写《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审批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审核后,报国家体委审批发放。
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所需经费由国家体委解决。
(一)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不重复发放。
(二)运动员取得成绩后,因违纪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分的,不得享受突出贡献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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