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06 07:43:58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6]310号

发布时间:1996-05-31

实施时间:1996-05-3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5月31日国税函[1996]310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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