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卫生部令第47号
发布时间:1996-04-05
实施时间:1996-04-05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
(一)辐照室有良好的通风设施,辐照室内臭氧和氮氧化合物的浓度低于国家《
(二)辐照室有多重安全联锁装置和剂量监测装置,对γ辐照装置还应备有迫降装置,并保证各种装置安全有效可靠;
(三)有专业剂量测试人员、操作人员和防护人员以及卫生检验实验室和常规剂量计;
(四)有辐照食品生产管理细则,工艺操作规程、安全守则,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要求配戴个人剂量计和报警仪。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负责。
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负责。
对辐照的食品应按良好的辐照工艺进行辐照。
第三章辐照食品管理
严禁用辐照加工手段处理劣质不合格的食品。
(一)为控制病虫害而进行辐照的含水份低的食品,如谷类、豆类、脱水食品及类似产品;
(二)用低剂量(小于1kGy)辐照过的原料制成的食品;
(三)为达到预期效果,可将所需的全部吸收剂量分多次进行照射的食品;
(四)含5%以下辐照配料的食品。
第四章罚则
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
四十条规定处罚。
既未取得放射性工作许可证,也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合并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辐照食品:用钴-60、铯-137产生的γ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低于10MeV电子束辐照加工处理的食品,包括辐照处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
新研制的辐照食品品种:国家辐照食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入的食品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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