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20 07:15:45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劳办发[1996]42号

发布时间:1996-03-08

实施时间:1996-03-08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

(劳办发[1996]42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提法如何解释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部《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63号,以下简称《复函》)第二条第六项主要是针对合资、合作企业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规定把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视为同一用人单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其在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应当与在合资、合作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因此,《复函》中所讲的“连续工龄”与《劳动法》第二十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含义相同。

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