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5]655号
发布时间:1995-12-22
实施时间:1995-12-22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目前我国负责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审批的单位有两家,即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是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但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4月26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一条规定:“《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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