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交安监发(1995)1180号
发布时间:1995-12-13
实施时间:1995-12-13
本办法所称航标包括视觉、音响、无线电航标。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
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分别负责北海、东海、南海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工作。
上款北海海区指辽宁、河北、山东省及天津市沿海水域;东海海区指江苏、浙江、福建省及上海市沿海水域;南海海区指广东、海南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沿海水域。
(一)航标损坏,灯光熄灭,灯质失常,水中标志移位、漂失,音响、无线电航标故障以及紧急设标等临时发生的变动情况。
(二)航标设置、撤除、调整位置、改变特征(形状、颜色、灯质、灯高、射程、音响周期、电讯号)、停机保养、恢复等预先有计划的变动情况。
上款第一条所列明的,是第一类航标动态;上款第二条所列明的,是第二类航标动态。
第一类航标动态通报当地航行警告发布部门,分别抄报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备案。
第二类航标动态分别报告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通报当地航行警告发布部门。
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应及时校核有关部门刊发的航海通告、航行警告,发现有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更正。
第二类航标动态,应在航标变动前不少于20天申请发布航标动态。
天津、上海、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认为必要时,可在发布第一类航标动态的同时发布第二类航标动态。
航标动态数据的填写应符合有关规定。
航标动态应采用传真方式及时传递,原件邮寄存档。
××××单位
航标动态
编号No.年字号
××××单位:
(通报内容)
请发航告
××××单位
航标动态专用章
年月日
签发人:
拟稿人:
审核人:
发出时间年月日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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