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9 07:14:44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5]642号

发布时间:1995-12-13

实施时间:1995-12-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13日国税函发〔1995〕64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064号)转发你局。按照我国和老挝政府于1978年6月28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老挝航空公司驻我国代表机构人员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老挝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定期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征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
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
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1995年11月17日民航运函〔1995〕1064号)

西南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和老挝政府间达成的有关协议,老挝航空公司拟于1996年1月7日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客运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一、航班号:QV817/827

二、机型B737-200

三、航线:成婚明--昆明--万象

四、班期:周日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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