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5-11-15
实施时间:1995-02-17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一)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文;
(三)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
(六)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需向境外预售的,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注明外销比例。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一)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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