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的外币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币..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5]173号
发布时间:1995-09-12
实施时间:1995-09-12
如何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5年4月1日起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等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的基准汇价不再公布。为了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审核,经研究,现将企业和个人计税时使用的外汇牌价问题明确如下:
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
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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