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7 07:48:21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5]476号

发布时间:1995-08-28

实施时间:1995-08-2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税发[1995]132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

(1995年8月28日国税函发[1995]47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豫地税发[1995]135号文件收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2号)的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应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按原政策规定所征收的营业税,不予退还,也不予抵扣。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
、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