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文件编号:工商企字[1995]第34号
发布时间:1995-03-01
实施时间:1995-03-01
关于对外国
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工商企字〔1995〕第34号)
你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请示》〔苏工商(1994)2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未经审批、登记擅自开展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对这类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24日第18号令发布的《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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