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
文件编号:法经[1995]46号
发布时间:1995-02-16
实施时间:1995-02-16
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复函
法经〔1995〕46号)
你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收悉。经研究,同意该规定,望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1995年1月6日讨论通过)
为规范经济审判秩序,严肃审判纪律,保证办案质量,根据《
1.诉讼标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高级人民法院作一审的案件;
3.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诉讼标的金额50万元至8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案件。最低诉讼标的金额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在50万元至80万元范围内自定,报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产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属于我省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
4.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的案件;
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注: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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