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试用部分裁决..
文件编号:劳办发[1994]391号
发布时间:1994-12-26
实施时间:1994-12-26
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
你省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行给付问题的请示报告》(甬劳仲请字[1994]第011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参照《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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