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4]665号
发布时间:1994-12-21
实施时间:1994-12-21
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665号)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