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4]265号
发布时间:1994-12-20
实施时间:1994-12-20
根据《
(一)中央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境外企业,填写二份、一份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一份报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二)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境外企业,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由各地方税局汇总后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境外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中央和地方各企事业单位、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兴办的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含所属子公司)。
(四)报送时间到1995年3月10日为止,请各有关部门、企业认真组织填写,及时报送。
附件: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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