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车辆购置附加费档案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交财发[1994]1162号
发布时间:1994-12-03
实施时间:1995-01-01
交财发[1994]1162号文发布)
(一)档案台帐(见附件一)和档案卡登记方式。
(二)档案袋装存资料方式。
(三)计算机辅助管理方式。
其中(一)、(二)两种方式为必须采用的方式,第(三)种方式为积极推广、逐步实现的方式。
档案台帐从每年一月一日起按办理缴费、免征(办)业务时间顺序登记。
档案卡和档案袋均应分年度顺序编号,相互对应一致,使用时应在档案台帐内进行登记。
登记档案台帐、档案卡和档案袋一律使用钢笔、毛笔书写或计算机打印。
(一)购车发票或货物进口证明书复印证;
(二)车辆合格证或商检证复印件;
(三)车购费凭证的正联复印件;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一)缴费车辆
1.车购费缴费收据(存档联);
2.车购费审核记录表复印件。
(二)免征车辆
1.车购费一般收据(存档联);
2.核发车购费免征凭证申请表;
3.免征车购费车辆内外部彩色照片。
(三)免办车辆
1.车购费一般收据(存档联);
2.核发车购费免办凭证申请表;
3.办理车辆落籍手续时间证明。
(一)原车购费凭证(加盖“换发作废”戳记);
(二)原车购费收据复印件(档案中已存有时,可免予补充);
(三)新发车购费凭证正联复印件及副联。
(一)原车购费凭证遗失证明及挂失声明;
(二)原车购费收据复印件(档案中已存有时,可免予补充);
(三)补发车购费凭证申请表;
(四)补发车购费凭证正联复印件及副联。
(一)车辆过户证明(交易发票、调拨单等)复印件;
(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一)车辆转籍证明(交易发票、调拨单等)复印件;
(二)原车籍地征管机构开具的“车购费档案转移通知书”。
车购费档案内容除上述明确规定的资料以外,省级征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缴费人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需要对档案进行异动、转档、注销时,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和办理。
对办理转籍手续的车辆,原车籍地征管机构除在档案台帐进行登记外,还应保留转籍车辆档案复印件,存满1年后应登记造册,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集中销售。
车辆转入地征管机构根据原车籍地征管机构开出的“车购费档案转移通知书”审查缴费人转交的原车购费档案内容及份数,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新的建档手续。
在转档过程中车购费档案遗失毁损的,车辆转入地征管机构按规定重新建立车购费档案,原车籍地征管机构应给予协助。
报废车辆的档案存满一年后,应造册登记,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集中销毁。
档案管理工作中要注意防盗、防火、防潮等。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
附件:
19年车辆购置附加费档案台帐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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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日│车主│车│发动机│车架(底│凭证│凭证│牌照│档案卡(│备注┃
┃号│期││型│号码│盘)号码│种类│号码│号码│袋)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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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查询、借调、异动、转档、注销车购费档案时,需在本台账“备注”栏中
进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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