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
文件编号:劳办发[1994]324号
发布时间:1994-10-10
实施时间:1994-10-10
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问题的复函
你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引起因公非因公抚恤劳动争议问题的请求》(州劳仲字〔1994〕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与企业职工或企业内部科室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按照《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工伤认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
请你们将上述答复转告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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