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4]209号
发布时间:1994-09-19
实施时间:1994-01-01
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
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09号)
根据《
(一)在税法第八条规定的从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减免税期限内,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待遇;其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不得享受该年度相应的免、减税优惠待遇。
(二)设在税法第七条和国务院规定的减低税率征税地区的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应从生产性经营收入首次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的年度起,开始享受有关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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