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跨越国家航道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4-09-10
实施时间:1994-10-01
国家航道是指《
凡在长江、黑龙江干流和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由交通部审批。
凡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航道上修建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交通部授权拟建桥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报交通部核备。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未经审批,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上报和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建桥梁所在航道为河床稳定、水深充裕、水流条件良好的平顺河段,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均能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时,报送:
1、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通航孔数及其布置的原则意见;
2、设计最高、最低通航水位的计算方法和成果;
3、桥位方案平面图(公路桥1/500~1/2000,铁路桥梁1/500~1/5000);
4、桥型方案比较图(公路桥1/200~1/2000,铁路桥1/200~1/1000);
5、桥位所在河段近期河床地形图。其比尺和范围应满足河床演变和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6、桥位所在河段枯、中、洪三级水位流向、流速及航迹线图;其测图范围和测次应满足通航水流条件分析要求;
拟建桥梁及其所在航道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送《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1、拟建桥梁在通航3000吨级以上(含3000吨级)海轮的沿海、内河航道上;
2、拟建桥梁在分汊或不稳定的航道上的;
3、拟建桥梁在流速3M/S以上、滩礁多、水势汹乱的山区性河流上的;
4、拟建桥梁不能安全满足《内河通航标准》规定的各项要求的;
5、审批部门要求报送的。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应按统一的文本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
论证研究报告的内容可根据第六条规定的不同条件作适当增减,但必须满足主管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审批部门的要求。
(一)拟在长江干流上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的书面意见;
(二)拟在交通部部属海港或交通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海港管辖范围内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征求该海港航道主管部门会同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港务局等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三)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海港、内河航道上建设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取得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会同桥梁所在航道的港务监督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涉及黑龙江干流的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先取得交通部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和俄方航运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桥梁建设单位在取得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将有关文件、资料或《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以及《桥梁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有关单位意见报交通部。
对技术复杂和对航道影响大的跨河、临河建筑物,有关审批单位在审批前应事先报请交通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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