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国营燎原机械厂迁建指挥部与河北..
文件编号:法经(1994)136号
发布时间:1994-06-15
实施时间:1994-06-15
指挥部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工商实业开发公司购销
钢材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川高法经请字第14号请示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年1月5日的请示报告均收悉。关于四川省国营燎原机械厂迁建指挥部(下称迁建指挥部)与河北省廓坊市安次区工商实业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公司)购销钢材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迁建指挥部与开发公司于1993年3月29日签定了购销钢材合同。在“合同交(提)货地点、方式”一栏中写明“廓坊交货,货物到达四川广安站”。据此应认为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廓坊。已实际交付的部分货物的履行地点,亦与上述约定地点相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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