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4]107号
发布时间:1994-04-21
实施时间:1994-04-21
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由于汇率并轨,外商投资企业需依照有关会计制度对其外币帐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的税务处理明确如下:
1.如为净损失,可按自1994年度起的五年期内平均摊销,剩余经营期限不足5年的,在剩余经营期限内平均摊销。净损失数额较小,对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影响不大,需在1994年度当年一次摊销的,或者数额巨大,确需在5年以上期间摊销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2.如为净收益,可按照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逐年弥补年度亏损,余额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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