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4]062号
发布时间:1994-03-15
实施时间:1994-03-15
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对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1994年1月6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06号明传电报将《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附件: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名单
1.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
2.晓峰公司外汇商品服务部(国防科工委)
3.外交部供应站(外交部行政司)
4.中国免税品公司(国家旅游局)
5.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6.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物资供应部(交通部)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