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油特别税取消后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4]049号
发布时间:1994-03-09
实施时间:1994-03-09
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7号文件《国务院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组织力量,做好烧油特别税的清欠工作。凡属应缴未缴的税款,要限期追缴入库。
考虑到烧油特别税税源相对集中,欠税户少额大的实际情况,对一次清缴确有困难的单位,应订出分期缴税计划,由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后执行,一般应在1994年内清缴完毕。
对个别缴纳所欠税款确有困难,或已无法清缴的单位,各地国家税务局的征收机关应逐户严格审查,经核实列明申请减免原因,酌情提出减征、免征的意见,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对未获批准给予减免照顾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应限期将应纳税款追缴入库。
各地在报送审批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告时,都应按照《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和《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分户表》(表式附后,可根据需要由国家税务分局决定表格各栏大小)所列要求填列,一并附送。
二、烧油特别税减免税报批分户表(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