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公安机关作撤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4-01-27
实施时间:1994-01-27
案件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后法院能否
再作自诉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
你院京高法<1993>277号《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经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诉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对于已经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刑事自诉的,如果符合
此复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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