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文化部关于发布实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4-01-18
实施时间:1994-01-18
《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的通知
我部于九二年三月下达并委托上海舞台技术研究所等单位起草制订的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已于1993年11月18日由教科司主持在北京召开了审定会。与会专家一致同意通过该项标准。现由我部正式发布并立即实施。《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和我部1993年11月批准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行业标准歌舞厅照明及光污染限定标准
StandardforLightinginEntertain-
mentHallsandforRestrictingPollution
fromLightThereinWH0201―94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歌舞厅各个区域的照度要求及限制光污染的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营业性歌舞厅及其它类似功能的娱乐场所。非营业性歌舞厅及类似功能的娱乐场所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GBJ133―90《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J45―82《
GBJ16―87《
GBJ10435―89《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
GB5700―85《室内照明测量方法》
3.1水平照度
水平面上的照度
3.2垂直照度
垂直面上的照度
3.3表演区
乐队、演员等为公众表演所使用的区域
3.4自娱区
舞池、卡拉OK厅及KTV包房等公众进行歌舞等娱乐活动所使用的区域。
3.5观赏休息区
公众在场内观赏或休息的区域。
3.6通道
供人们行走的区域
4.歌舞厅场内区域划分
歌舞厅内根据其功能要求分为四个区域
表演区、自娱区、观赏休息区、通道
5.照度标准及其测量评定规则
5.1照度标准下限值
各区域的照度标准下限值见表1,其中表演区照度的标准值下限,允许根据艺术处理的需要在短时间内小于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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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测试点离地面高度(m)|测试项目|照度标准值下限(lx)|
|-----|-----------|----|-----------|
|表演区|1.5|垂直照度|100,※|
|-----|-----------|----|-----------|
||||150,※※|
|-----|-----------|----|-----------|
|自娱区|0.75|水平照度|20|
|-----|-----------|----|-----------|
|观赏休息区|0.75|水平照度|5|
|-----|-----------|----|-----------|
|通道|0.25|水平照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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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最远观众席到表演区中心距离小于8米。
※※:最远观众席到表演区中心距离大于8米。
5.2测量评定规则
5.2.1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应采用精度为二级以上的照度计。
5.2.2测量方法
5.2.2.1被测区域面积<15平方米,每1m×1m设置一个测量点。
被测区域面积≥15平方米,每1.5m×1.5m设置一个测量点。
5.2.2.2按照GB5700―85《室内照明测量方法》执行。
6.激光限制值及其测量方法
激光一般不应射向人体,尤其是眼部,直接照射或经反射后间接射向人体时,其限制值如下
6.1波长限制范围
波长必须在380nm―780nm之间。
6.2最大容许辐照量
-6-2
最大容许辐照量为1.4×10Wcm。
6.3测量方法参照GB10435―89《作业场所激光辐射卫生标准》执行
7.紫外线限制值及其测量方法
7.1波长限制范围
波长必须在320nm―380nm之间。
7.2最大容许辐照量
-6-2
最大容许辐照量为8.7×10Wcm。
7.3测量方法
7.3.1测量仪器:紫外线照度计
7.3.2测量方法:按照GB5700―85《室内照明测量方法》执行。
8.频闪限制值及其测量方法
8.1频闪频率限制值
频闪频率为<6赫
8.2频闪灯具不宜长时间连续使用。
8.3测量方法
8.3.1测量仪器:测量仪器采用秒表
8.3.2测量方法:每次测三十秒,测出频闪次数,共测5次,然后取其最大值。如多灯同时使用,频率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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