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文件编号:工商标字[1993]第386号
发布时间:1993-12-29
实施时间:1993-12-29
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的时间效力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陆续来电、来函,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时间效力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法律、法规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决定》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对修正后的《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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