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1 07:40:47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文件编号:工商标字[1993]第386号

发布时间:1993-12-29

实施时间:1993-12-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的时间效力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1993>第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陆续来电、来函,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时间效力问题。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法律、法规除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决定》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对修正后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法)实施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未延续到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时,仍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旧法)的规定;但新法规定不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可按新法比照处理;对新法实施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包括新法实施前发生并延续到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以后的违法行为),适用新法的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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