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
文件编号:国税明电[1993]070号
发布时间:1993-12-27
实施时间:1993-12-27
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明年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明年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商品中含有的已征税款如何处理,是关系到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问题。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不能各自为政,否则不利于税制改革。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对企业明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现将《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发给你们,请立即传达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并认真布置执行。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情况,按本通知附表的要求于1994年3月底以前报到我局。
附件:一、《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汇总表》(略)
外贸企业的已征税款的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一)原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企业,其已征税款为实行“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货应扣税金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予扣除部分后的余额。
(二)其他企业按下列公式计算已征税款:
已征税款=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扣除率
(一)存货中的外购的原材料、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以下简称外购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和委托加工材料实际支付的外委加工费。
(二)存货中的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动力和实际支付的外委加工费。
(一)原实行“购进扣税法”但未实行“价税分流”的企业,其实际采购成本为实行“购进扣税法”时核定的期初存贷采购成本减去以后动用库存并已计算扣除税金部分后的余额。
(二)原交纳产品税、盐税、工商统一税和按定期定率办法交纳增值税的工业企业,其外购项目的实际采购成本按会计制度规定确定;其产成品、在产品的实际采购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际采期初产成品、1993年生产成本中外购项目成本
=半成品、在产×----------------
购成本品实际成本1993年实际生产成本
(三)商业企业采用进价核算的,以实际进货原价为实际采购成本;采用销价核算的,以“库存商品”金额减去“商品进销差价”金额后的余额为实际采购成本。
(四)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适用不同扣除率的,应按适用的不同扣除率分别计算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
增值税存全部存货营业税项目营业额合计
货的实际=的实际采×(1------------)
采购成本购成本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一)外购农业产品的扣除率为10%;
(二)其他外购项目的扣除率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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