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交通部令1993年第7号
发布时间:1993-12-24
实施时间:1994-03-01
部长黄镇东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
(一)船舶电台标识。
(二)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
(三)海岸电台标识。
(四)成组海岸电台呼叫标识。
(一)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文件,并填写《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申请表》(见附表一)、《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申请表》(见附表二),报交通部无委会办理审批手续。
(二)凡参加国际海运的船舶需按本条(一)款要求,连同交通部的有关批件一并报交通部无委会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单位持交通部无委会有关指配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的批文,按照核发船舶电台执照的有关规定,到相应的部门办理船舶电台执照。
(一)当附表一《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申请表》中的“船舶使用ID码的设备情况”和“申请单位情况”栏各项及附表二《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成组船舶电台呼叫标识申请表》中的“申请单位情况”和“使用该标识各船舶情况”栏各项,变动时,应在变动前三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使用单位将变更内容填入申请表中,并在该表上注明“修改”字样后,报交通部无委会备案。
(一)当附表一《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申请表》中的“船舶情况”栏各项,变动时,应重新申请船舶电台标识。并在变动前三十天内办理原标识的注销手续。
(二)使用单位注销ID码,应向交通部无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三)注销情况将刊登在由交通部无委会印发的“船岸电台补充资料”上,并抄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四)使用单位持当期的“船岸电台补充资料”和电台执照,到执照核发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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