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
文件编号:高检发研字(1993)9号
发布时间:1993-11-03
实施时间:1993-11-03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
为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机关重建后至1992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检察业务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其中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发布、应予废止的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共43件,已经第八届第二次检察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废止。特此通知。
附:废止的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宣布废止的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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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解释文件(或其他业务文件)名称│文号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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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的通知│1979年3月10日│
││[79]高检一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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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1982年9月6日[82]│
│范围的批复│高检监函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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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在购销中索取和收受财物定罪│1982年4月19日[82]│
│问题的复函│高检经函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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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3月4日│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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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86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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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1985年10月5日高检│
│识构成犯罪的能否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研发字[1985]第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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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9月9日高检三│
│“关于案件管辖的请示”的答复│发字[1985]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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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7月21日高检│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刑字〔198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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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期间不││
│能担任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批│1986年8月23日│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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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是否│1986年12月1日高检│
│应按票面数额计算的批复│研发字[1986]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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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1986年3月28日高检研│
│则》第二十五条有关问题的答复│发字〔1986〕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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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地认真执行《逮捕拘留条例》简化案│1979年8月9日│
│件批捕手续的请示报告中提出的一些问题的││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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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反盗窃斗争电话会议”精神,严│1991年9月25日高检发│
│厉打击严重盗窃犯罪活动的通知│刑字〔199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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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必须严肃查处暴力抗税案件的通知│1991年1月18日高检│
││发[19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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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坚决打击拐卖妇││
│女、儿童和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1991年1月11日高检│
│罪,积极配合查禁取缔卖淫嫖娼活动的通│发刑字[91]1号│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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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有│1990年3月16日高检研│
│价证券如何计算盗窃数额请示的答复│发字[1990]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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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1989年4月23日[89]│
│分子的通知│高检发[办]字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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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巨鹿、鹿邑等县、区检察院提审、押│1987年10月21日高│
│解人犯违反规定发生人犯脱逃事故的通报│检三发字[1987]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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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在刑事拘留期间需要对被害人│1987年4月21日高检│
│作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拘留期限计算问题的│研发字[1987]第4号│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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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如何理解和处理盗│1985年3月21日高检研发│
│窃“自家”或“近亲属”财物问题的批复│字〔1985〕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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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中外合资企业合法权利的刑事案│1985年9月3日高检研│
│件是否属于涉外案件的批复│发字[1985]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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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查处偷税案件的通知│1987年4月21日[87]│
││高检发[二]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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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批自首坦白案││
│件的通知│198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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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通知》期限内自首坦白案件免予││
│起诉的具体规定│198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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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1990年4月27日高检│
│题的批复│研发字[199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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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1990年10月23日高│
│通报│检发[199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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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规定│1991年2月23日高检│
│(试行)│发[19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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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受贿案件免予起诉工作的暂行│1991年7月11日高检│
│规定│发[199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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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知青奸情案件的认定及处理的批复│1979年7月16日│
││[79]高检研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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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襄樊铁路分局提请批捕案犯的审批问│1979年8月30日│
│题的通知│[79]高检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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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宁铁路公安分处提请批捕的案件的│1979年9月7日[79]│
│审批问题的通知│高检一文字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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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执行
│时限几个问题的综合批复?│高检发(研)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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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院受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1979年12月28日高检│
│案件,应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院办理│[79]一文字第71号│
│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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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
│的答复│[87]高检研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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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1986年6月23日[86]│
│案的通知│高检发(信)字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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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1986年3月24日│
│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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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办理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中正│1982年12月25日│
│确运用免予起诉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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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劳教人员李水金逃跑案定性请示报│1984年5月15日高检│
│告的批复│[1984]三函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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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1985年4月24日高检│
││研发字[198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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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提前介入、加速办理制造动乱和│1989年10月12日高│
│反革命暴乱的犯罪案件的通知│检[1989]刑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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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文革”中因参加批斗、刑讯逼供││
│致人伤亡的案件可否予以追诉的问题的批│1984年6月27日〔198│
│复│4〕高检研函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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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人民检察│1983年9月10日高检│
│院如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的批复│[1983]一函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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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办│1983年3月1日[83]│
│案程序(暂行规定)│高检二函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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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件全部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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