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执行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3-10-18
实施时间:1993-10-18
执行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书的通知
我局将根据《
1.我局拟从1993年10月28日(含28日)起,开始对我局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以我局收到的日期为准)按《
2.申请人需要修改的,可按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书上所提项目和要求进行修改。
3.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原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和商标审查意见书一并报送我局。如采用邮寄的,必须挂号,并在信封上加注“商标审查意见书”字样。
4.依据《商标审查意见书》内容中修改后的商品(服务)填写不下的,请用附页附于《商标审查意见书》后,并加盖商标代理人或申请人章戳。《商标注册申请书》原件的商标、商品保留原样,不得改动。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