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有关计税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3]097号
发布时间:1993-10-12
实施时间:1993-10-12
自今年7月1日实施的《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企业捐赠给经国家批准成立,从事公益救济事业的非营利机构的支出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准予扣除。企业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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