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草原防火条例
文件编号:国务院令第130号
发布时间:1993-10-05
实施时间:1993-10-05
现发布《草原防火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3年10月5日
草原防火条例
第一章总则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草原防火工作实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二章草原火灾的预防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建设。
一切经营、使用草原的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组),重点草原防火区还应当组织专业扑火队。
草原防火期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可以对进入草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一)因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烧秸秆、烧防火隔离带等,需要生产性用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
生产性用火经批准的,用火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落实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在草原上从事牧业或者副业生产的人员,需要生活性用火的,应当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用火,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三)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人员,必须服从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防火管制。
在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严防失火。
(一)设置火情了望台;
(二)在国界内侧及重要设施、工矿企业、学校和居民点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
(三)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和观察、通信器材等,修筑防火公路,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
进行大面积的草原建设,应当同时制定草原防火设备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草原火灾的扑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对下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农牧业部门草原防火机构:
(一)国界线附近的草原火灾;
(二)重大、特大草原火灾;
(三)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备的草原火灾;
(四)威胁原始森林的草原火灾;
(五)超过二十四小时尚未扑灭的草原火灾;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草原火灾;
(七)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草原火灾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参加。
第四章善后工作
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按照《
(一)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所消耗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支付;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支付。
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草原火灾,以及烧入居民点、烧毁重要设施或者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草原火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建立专门档案,并报国务院农牧业部门草原防火机构。
(一)草原火警:受害草原面积一百公顷以下,并且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下的;
(二)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一百公顷以上二千公顷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或者造成重伤十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三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十人以下(其中造成死亡三人以下)的;
(三)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二千公顷以上八千公顷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造成重伤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其中造成死亡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
(四)特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八千公顷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十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二十人以上(其中造成死亡十人以上)的。
前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一)严格执行草原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成绩突出的;
(二)发生草原火灾后,积极组织扑救,或者在扑救草原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的;
(三)发现草原火灾及时报告,或者及时采取措施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草原火灾案件中做出贡献的;
(六)在草原防火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连续从事草原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一)草原防火期内,擅自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二)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吸烟、随意用火,但是未形成火灾危害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成为火灾隐患的;
(四)有草原火灾隐患,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通知仍不清除的;
(五)拒绝或者防碍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实施防火检查的;
(六)损毁防火设施设备的;
(七)过失引起草原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或者在草原防火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或者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指挥的人员,并可以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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