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程序(试行)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3-09-08
实施时间:1993-09-08
(1993年9月8日国家地震局发布)
第一章总则
持有甲级《评价上岗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作为各种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持有乙级《评价上岗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作为省级大中型中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四条《评价上岗证书》由国家地震局审查核发并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申领《评价上岗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一)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熟悉本研究领域的技术和知识,掌握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发展趋势,能解决关键性的工程技术问题。
(三)承担过多项重大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独立编写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四)熟悉和掌握国家地震局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并能结合实际工作熟练运用。
(一)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了解本研究领域的技术和知识,能吸收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较复杂的工程技术问题。
(三)承担过省级大、中型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独立编写过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四)了解国家地震局颁发的有关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等,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申请《评价上岗证书》的人员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后,依次报送省级地震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经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后,由国家地震局负责核发。
第三章证书考核与管理
持证者离开本职工作岗位超过一年时,原有证书自行失效。如发现持证者有下列行为或事实之一,发证机关可吊销或收回其证书。
(一)《申请登记表》所填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二)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转借《评价上岗证书》的;
(四)超越所持《评价上岗证书》规定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五)评价质量低劣的;
(六)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七)不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法规、标准的。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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