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0 07:36:57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工商标字[1993]第242号

发布时间:1993-08-09

实施时间:1993-08-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1993>第24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扣留侵权商标商品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商广(1993)第5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封存或者收缴侵权商标标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商标案件中,为了切实做到“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有权责令侵权人封存侵权商品;如果侵权人拒不封存甚至转移侵权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封存侵权商品。这是执法过程中采取的必要措施,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