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后原..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0 07:21:54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后原..

文件编号:法经[1993]121号

发布时间:1993-06-23

实施时间:1993-06-23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经济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
机关后原来采取的查封措施应予解除的函

(1993年6月23日法经[1993]121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上海电视机一厂就本院对海南南方信托投资公司诉广东中山汇丰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前保全财产提出异议情况的报告》收悉。从你院报告看,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已丛案移送海南省公安厅查处,并将所查封的财产一并移交,但对有关财产的查封措施并未解除。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查认为确属经济犯罪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所查封的财产一并移交,且公安机关又对该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后,原来采取的查封措施即应解除。因此,请你院收到本函后立即解除你院对储存于广州市对外储运公司的彩色电视机的查封。至于该批彩电是否属于赃物,应否发还上海电视机一厂,应由公安机关查明情况后,依法处理。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