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0 07:16:47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被告之请求而..

文件编号:法经(1993)97号

发布时间:1993-06-02

实施时间:1993-06-02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法院应原告变更
被告之请求而恢复诉讼,变更后的被告
是否有权提出管辖异议问题的答复

(1993年6月2日法经(1993)97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经(1993)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意见。人民法院对原中止诉讼的案件应原告之请求,变更被告,恢复诉讼后,变更后的被告应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诉讼权利,包括在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裁定,不能以回函形式处理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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