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
文件编号:法办发[1993]7号
发布时间:1993-05-25
实施时间:1993-05-25
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
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5月6日工商企字<1993>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制止公、检、法、司机关设立“讨债公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联合发出通知(以下简称两院二部通知),明确规定:“各级公、检、法、司机关,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成立“讨债公司”及其他类似的企业。”
但据了解,最近有些地方的公、检、法、司机关仍在成立“讨债公司”。公司人员由各该机关干部兼职,并动用干警,催要债款。这种做法,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声誉。为防止此类事件再度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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