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第四十三届世界乒乓球锦标..
文件编号:(93)工商标字117号
发布时间:1993-05-03
实施时间:1993-05-03
关于保护第四十三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
会徽、吉祥物标志及名称的通知
第四十三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以下简称第四十三届世乒赛),将于一九九五年在我国天津举行。为加强对这次锦标赛会徽.吉祥物标志及名称使用的管理,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擅自在商品上使用第四十三届世乒赛会徽、吉祥物标志及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组委员同意,擅自以第四十三届世乒赛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第四十三届世乒赛会徽、吉祥物标志及名称的,责令停止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将《标志使用许可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并没收非法所得,对转让者或许可者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凡伪造《标志使用许可证》者,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附件:
1、第四十三届世乒赛会徽、吉祥物标志、名称图及说明(略)
2、《标志使用许可证》样式(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