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遇害者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2-10-30
实施时间:1992-10-30
关于遇害者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
你院川高法研〔1992〕15号《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在水上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有遇害者下落不明的,不能推定其已经死亡,而应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事实,依照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
(川高法研〔1992〕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遇害者下落不明的水上交通肇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请示我院答复。我们在讨论中,提出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判决认定死亡只能是实际发生的死亡结果,对水上交通肇事案件的遇害者下落不明的,不能推定其已经死亡,只能根据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下落不明的这一事实,以交通肇事定罪处刑,民事诉讼应另行提起,并经过宣告死亡程序后处理赔偿等民事权益纠纷。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199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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