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2-10-21
实施时间:1992-10-21
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
现将《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992年10月21日
关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批准权限的规定
根据《
(一)警监、警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予;
(二)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授予;
(三)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的警司、警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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