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继续使用“除..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9 07:12:29  评论()

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继续使用“除..

文件编号:劳办力字[1992]48号

发布时间:1992-10-21

实施时间:1992-10-2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
动关系可继续使用“除名”方式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48号)

山东省劳动局:
你局(92)鲁劳仲函字014号《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否继续使用“除名”的方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后,“除名”能否继续使用问题,我们认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现行的国务院法规,按其规定,“除名”仍然作为处理旷工职工的一种形式。至于被除名职工是否可以领取待业救济金问题,目前国家尚无统一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